黄某匹俦与北京安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讯断【电竞比赛下注平台】
更新时间:2023-11-17 00:12:18 点击量: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署理人:嵇红霞,状师。委托诉讼署理人:张金荣,状师。原告:黄某,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苗族。
委托诉讼署理人:嵇红霞,状师。委托诉讼署理人:张金荣,状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地址北京市向阳区安宁门外安贞里。法定代表人:魏永祥,院长。
委托诉讼署理人:田雪迪,女,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职员。委托诉讼署理人:刘凯,状师。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原告黄某(以下简称分称姓名,合称二原告)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法式,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黄某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署理人嵇红霞,被告的委托诉讼署理人刘凯到庭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主张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3133.33元、误工费1600元(就诊当天及后续来京处置惩罚丧葬事宜主张4天)、照顾护士费2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2100元(就诊和处置惩罚丧葬事宜来北京支出的)、丧葬费50802元、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以上各项要求被告根据20%的比例负担责任。2.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宽慰金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黄某在天津市第二医院临盆一女婴李某1,52天时李某1因呛奶至天津市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距离缺损、房距离缺损、肺动脉高压、支气管炎,住院治疗2周后出院。2017年3月31日,李某1就诊治疗心衰好转,天津儿童医院推荐至被告处治疗肺动脉高压,二原告于4月17日破晓4点半左右乘坐120救护车前往被告处。
到达被告处后挂了急诊号,李某1进入抢救室,但之后没有医护人员问诊接诊;经重复敦促,当天值班医生才到。值班医生告诉二原告,抢救室没有仪器、没有设备,只是对李某1举行吸氧、测体温,开端判断发烧。二原告要求住院,医生见告没有床位,并见告去八一儿童医院或者挂外科的号;因对八一儿童医院不熟悉思量交通情况,二原告没有将李某1转院。
二原告排队挂号途中,家人见告李某1病情加重,于是放弃挂号返回抢救室,发现仍是举行吸氧,并未接纳任何治疗措施。今后,被告护士见告去七楼,到七楼后医生又见告可以走急诊的绿色通道就诊;在二原告带李某1上楼就诊途中,没有医护人员陪同,也没有开通绿色通道。到达门诊后,随同医生至输液室抢救,医生举行了手动胸外按压,注射了两针;因没有抢救设备又返回一楼抢救室,期间也没有开通绿色通道,没有医护人员帮助,延误了抢救时间。到达一楼抢救室后,护士态度恶劣,抢救也不努力,各部门也不互助,导致李某1没能抢救乐成,于2017年4月17日死亡。
被告辩称,差别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1至被告处就诊时病情严重,被告见告眷属转院,眷属要求在被告处继续治疗;在至门诊的途中,李某1状态欠好,门诊无法抢救,眷属拒绝插管。被告对此没有过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举行了举证质证。
李某1于2016年9月19日出生,属非农业家庭户口,二原告系李某1之怙恃。2017年3月31日,李某1因气促伴吃奶差3天、中断哭闹22小时,至天津市儿童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心源性休克、充血性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室距离缺损(肌部)、房距离缺损(继发孔型)、肺动脉高压(重度)、支气管炎;住院10天转出监护室,住院15天体温趋于平稳;同年4月17日李某1出院,联系外院进一步诊治,建议联系120转院,出院诊断为心源性休克、充血性心力衰竭、先天性心脏病-室距离缺损(肌部)、房距离缺损(继发孔型)、肺动脉高压(重度)、心肌病?、支气管炎、泌尿系熏染(屎肠球菌D群)。2017年4月17日,李某1至被告处急诊就诊;被告予以胸外按压、面罩给氧,实验建设静脉通路未乐成,紧迫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17日14时12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先天性心脏病,循环衰竭,呼吸衰竭”,死亡诊断“先天性室距离缺损,房距离缺损,肺动脉高压(重度),肺炎,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实时给予李某1适当的分诊处置惩罚、延误治疗时间,对李某1的检查及病情亦未举行努力处置惩罚,导致李某1死亡。
为此,二原告申请就被告对李某1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李某1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水平举行司法判定。经报请摇号随机确定后,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判定所举行上述判定。北京中正司法判定所经判定,作出[2018]临鉴字第2674号司法判定意见书,为此二原告支出判定费15000元。
判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门如下:“(一)关于被判定人李某1在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就诊历程的简要情况:患儿于2017年4月17日破晓到医方就诊,经相关检查后,给予镇静、监测交待病情等处置惩罚,于2017年4月17日9时10分居长报婴儿就诊,面无人色、口唇发白,紧迫予以胸外按压、面罩给氧,实验建设静脉通路未乐成,予以紧迫抢救,9时35分居长抱患儿入抢救室,患儿面色昏暗、四肢末梢凉、心率、呼吸停止,立刻给予胸外按压,球囊加压给氧,连续心电监测,无自主心率,建设静脉通路,给予肾上腺素、阿托品、胸外按压,加压给氧等抢救治疗,患儿未恢复自主心率及呼吸,瞳孔散大牢固,对光反射消失心电监测呈一直线,14时12分宣布临床死亡。(二)关于被判定人李某1死亡原因的分析由于被判定人未举行尸体剖解,死亡原因不明确,仅能依据现在质料举行分析,分析如下:被判定人李某1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距离缺损、室距离缺损,重度肺动脉高压,重度心力衰竭,射血分数低下,支气管肺炎,营养发育差,在天津儿童医院经抗熏染、强心、利尿等治疗后转入医方,到医方3个多小时后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综合患儿的病史分析认为,被判定人的死亡原因切合因肺部熏染加重了先天性心脏病病情从而导致心力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
同时不清除其他疾病病变引起死亡的可能,如脑血管病变。(三)关于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对被判定人李某1的诊疗行为的评价:1.关于病历书写的分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实时、完整规范。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病历书写历程中泛起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载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接纳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罗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封爵面)、病历记载、化验单(磨练陈诉)、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罗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载、病程记载、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陈诉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审阅医方病历质料,(1)死亡通知书医务人员未签字。
(2)医嘱的修改未按规范举行修改,如10时26分的时间的修改。综上,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2.关于见告义务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运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实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告急的患者等紧迫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卖力人或者授权的卖力人批准,可以立刻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审阅病历质料,未见患儿病情的相关见告记载,也未见气管插管的知情同意书,死亡通知书中眷属未签字,医务人员也未举行标志,因此视为医方未尽充实的见告义务。
3.关于医方诊疗历程的分析《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生命体征评估:生命体征是评价生命运动存在与否及其质量的指标,是用来判断患者的病情轻重和危急水平的指征,是机体内在运动的反映,是权衡机体状况的可靠指标,生命体征包罗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是体格检查时必须检查的项目。[注意事项]1.医护人员一旦遇到重症病患者,首先应作生命体征检查。生命体征就是用来判断患者的病情轻重和危急水平的指征。2.医护人员应全面相识生命体征的意义、准确地掌握患者的生命体征的变化,以便实时地接纳措施举行救治。
…。小儿发烧:[治疗方案及原则]1.发烧患儿最基础的治疗是原发病的治疗,应尽早查明病因,开始对因治疗。2.对症治疗(1)退热治疗…(2)伴惊厥者,立刻予地西泮…。
[处置]1.精神反映好,生命体征平稳的轻度熏染患儿,退热后可带药回家治疗或门诊治疗。2.控制体温后凭据其病因决议是否需要住院治疗。3.有谵妄、惊厥的高热患儿,应留在急诊视察室治疗视察并查找病因。
4.患儿若恒久发烧凌驾2周且诊断不明,一般需收住院进一步诊治。[注意事项]1.所有患儿,尤其是婴幼儿,均应思量菌血症和脑膜炎的可能,并注意清除。2.病毒熏染导致的发烧,使用阿司匹林有可能诱发瑞士综合征,应慎用。
3.既往有高热惊厥史者,再次发烧时应努力退热,以防再次惊厥发作。4.不能除外细菌熏染者,在应用抗生素前,应留取细菌造就标本…5.儿童发烧水平常与病情不成正比…。
小儿心力衰竭:心力衰竭是儿童时期急危重症之一。[治疗方案及原则]1.一般治疗充实的休息和睡眠可减轻心脏肩负,平卧或取半卧位,应给予容易消化及富有营养的食品,一般饮食中钠盐应淘汰,很少需要严格的极端低钠饮食。2.镇静…3.氧疗…4.洋地黄类药物…5.利尿剂…6.血管扩张剂…。
[处置]1.心力衰竭是一般要求住院治疗,不宜在家庭和门诊治疗,也不宜在普通输液室内视察。2.难治性心力衰竭和使用洋地黄,尤其泛起中毒体现时,应当在ICU内严密监测。
审阅病历质料,(1)患儿(眷属)于2017年4月17日05:56:36到医方门诊急诊科挂号,挂号单显示是第1号,但在病历中7时才有就诊记载,不知是何种原因延误了就诊时间,患儿是破晓从天津医院转出医方急诊就诊的病人,病情应较危重,从天津儿童医院的出院记载看患儿出院时体温仍38℃,哭闹后面色略发绀,呼吸稍促,出院建议120转院,联合患儿先天性心脏病、重度肺动脉高压、心力衰竭、支气管肺炎等病情,也可反映处患儿出院时病情较重,因此就诊时应只管缩短就诊时间,但挂号单为1号的急诊病人一小时后才就诊,延误时间较长,此处需法官举行核实延误1小时的原因(其中医方门诊病历首页患方不认可,该首页中提到6:15看患儿)。(2)2017年4月17日7时查体未见体温、血压的丈量,患儿就诊前即有发烧,应举行丈量,视为医方查体时对患儿生命体征的评估不全面。
(3)患儿心率、呼吸较快,精神弱,医方已诊断先心病及心力衰竭、肺炎等,应立刻给予完善辅助检查,评估病情以确定进一步治疗方案,但从处置上仅见镇静、交待病情等处置惩罚,未见辅助检查的医嘱及陈诉单,检查措施不完善。(4)依据上述指南,小儿心力衰竭不宜门诊治疗及普通输液室内视察,并不是单纯的从住院形式上举行区别,更多是强调对患儿病情的监测,因此虽然医方无床位为客观条件,无法改变,但在门诊治疗时也应严密视察患儿病情,未见治疗期间的视察记载,且处置仅有镇静灌肠,虽然病历中写到先抗熏染治疗,但未见详细药物的医嘱、处方及收费明细的相关票据,因此视为医方在首次诊疗患儿时对患儿病情重视不足,视察不仔细,处置惩罚欠妥,首诊卖力制做的不到位。(5)9时10分居长带资料咨询医方再次看患儿时,病情已危重,静脉通路建设未乐成,予以紧迫抢救,9时35分入抢救室抢救,9时10分患儿病情已面无人色,口唇发白、搏动不显着,但其时除了胸外按压、面罩给氧未见其他任何抢救措施,只是到35分才实施系统的抢救,抢救不实时。
(6)在9时35分后患儿已呼吸、心律停止,给予肾上腺素、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三)关于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对被被判定人李某1诊疗历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到场度的分析1.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在对被判定人李某1的诊疗历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充实见告义务;(3)查体时对患儿生命体征的评估不全面;(4)检查措施不完善;(5)首次诊疗患儿时对患儿病情重视不足,视察不仔细,处置惩罚欠妥,首诊卖力制做的不到位;(6)9时10分患儿病情已面无人色、口唇发白、搏动不显着,但其时除了胸外按压、面罩给氧未见其他任何抢救措施,只是到35分才实施系统的抢救,抢救不实时。2.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的第(1)项、第(2)项与被判定人李某1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被判定人李某1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儿病情危重,病情希望快,且死亡原因不明确,而在抢救初期医方预举行气管插管时眷属拒绝,进一步加重缺氧,不清除影响抢救效果的可能,因此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医方陈述因医院病房无床位,建议转其他医院进一步治疗,并就病情向眷属交待,眷属希望在医院门诊咨询肺动脉高压治疗,在医院内就诊途中患儿病情变化。
此种情况属事实部门,我机构无法查实及评价,故最终的责任水平建议法官联合本案其他证据质料进一步确定”。判定意见为:“(一)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对被判定人李某1的诊疗历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略);(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的第1项、第2项与被判定人李某1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与被判定人李某1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责任。最终的责任水平建议法官联合本案其他证据质料进一步确定”。二原告对判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判定意见认定被告占轻微责任,该比例过低;被告亦不认可判定意见,主张李某1于破晓4点自天津市儿童医院转至被告处就诊,联合李某1在天津市儿童医院的出院诊断及情况,其病情危重;转至被告处后,被告明确见告李某1眷属可前往八一儿童医院就诊,但其眷属自行在门诊接待室等候;此外李某1的死亡原因系先天性心脏病、循环衰竭、呼吸衰竭,自身基础疾病危重,纵然被告各项检查措施完善、首诊卖力制做到位、抢救实时,其死亡也是不行制止的,因此被告不应负担责任。
二原告、被告均表现不申请判定人出庭,亦不申请增补判定、重新判定。关于判定意见书所涉“挂号单为1号的急诊病人一小时后才就诊,延误时间较长”以及“医方陈述因医院病房无床位,建议转其他医院进一步治疗,并就病情向眷属交待,眷属希望在医院门诊咨询肺动脉高压治疗,在医院内就诊途中患儿病情变化”的问题,被告主张凭据李某1的病情及医院的客观情况,建议眷属转院,眷属自行在门诊接待室等候;二原告亦认可被告建议其转院,但其没有转院,并主张在门诊抢救历程中,医院没有绿色通道、没有医护人员陪同、自行抱着李某1上下楼,医院缺乏医疗器械,存在抢救延误并导致李某1病情加重。
诉讼中,二原告提交了李某1在被告处的门诊挂号费及收费票据各1张,金额共计133.33元;天津市抢救中心门诊收费票据1张,金额为3000元;用以证明医疗费主张。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部门用度均系李某1治疗原发疾病支出的,与此次医疗纠纷无关。关于误工费、照顾护士费、住宿费、交通费主张,二原告未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负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患者在诊疗运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负担赔偿责任。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负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患者的损害结果、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对李某1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李某1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水平,需要通过相关判定予以明确。凭据北京中正司法判定所的司法判定意见书,被告对李某1的诊疗历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未尽充实见告义务、查体时对李某1生命体征的评估不全面、检查措施不完善、首诊卖力制做的不到位、抢救不实时等过错,部门过错与李某1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被告负担轻微责任。二原告、被告虽对上述判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故本院采信上述判定意见,联合就诊、抢救及案件整体情况,酌定责任比例为15%;被告对二原告的合理主张应按该比例予以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用度以及因误工淘汰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均有事实依据及执法依据,被告应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医疗费中天津市抢救中心的用度发生在李某1至被告处就诊前,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该部门用度,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各赔偿项目的详细金额由本院审定。
关于误工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住宿费,二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用度实际发生,且李某1在被告处就诊当日即死亡,不存在后续就医交通、照顾护士、误工损失;本院亦支持了丧葬费,二原告主张处置惩罚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住宿费,属重复主张,故对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在医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李某1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李某1的死亡客观上会对二原告发生精神损害,故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宽慰金,于法有据,但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讯断如下:一审裁判效果 一、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原告黄某医疗费20元;二、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原告黄某丧葬费7620元;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原告黄某死亡赔偿金187218元;四、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原告黄某精神损害宽慰金15000元;五、驳回原告李某、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款项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付迟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判定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原告黄某肩负1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肩负3000元(原告李某、原告黄某已交纳,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某、原告黄某)。案件受理费6719元,由原告李某、原告黄某肩负2200元(已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肩负4519元(原告李某、原告黄某已交纳,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隶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某、原告黄某)。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扬人民陪审员向硕人民陪审员杨静田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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