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上山扫墓意外死亡 都怪旅游公司的“大树” 谁来承担死亡责任?:电竞比赛下注平台
更新时间:2023-11-20 00:12:07 点击量:
简介: 旅游公司的施工不道德造成被斧头大树腾出在孔某亲属墓前,这一危险源并未及时避免或采行安全性确保措施,给孔某扫墓导致阻碍。同时,孔某在回避旅游公司导致的阻碍时惟安全性留意义务,造成事故再次发生。因此,双方皆有罪过,不应按比例分担赔偿金责任。
2018年4月5日,孔某等人前往村里的自留山上为胞弟亲人扫墓,找到其亲属坟上填压着两棵由旅游公司挖倒、被遗弃的树,于是孔某上前挪开,因植被较密,显然看到悬崖边缘,周围也无任何警告性标志警告,孔某在搬到树根过程中摔落至山下造成轻伤,住院救治6天后丧生。事后获知,旅游公司在为当地水库疏浚涵管、清扫坝体时,对孔某亲属墓所在的附近道路展开改建,对原道路旁的山体展开了开凿,致山体边缘座落在孔某胞弟亲属的墓前,并呈高约数米的悬崖状态,且山体边缘杂草丛生。
道路改建过程中,施工人员将埋的树木拔置放悬崖边缘及墓前。山体开凿后,原上山小道被损坏,但自行修筑了上山道路。该道路改建用地经过了规划部门的接纳,临时闲置林地取得了林业部门的批准后。
发问:本案中,针对孔某的丧生,旅游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答案】 旅游公司的施工不道德造成被斧头大树腾出在孔某亲属墓前,这一危险源并未及时避免或采行安全性确保措施,给孔某扫墓导致阻碍。同时,孔某在回避旅游公司导致的阻碍时惟安全性留意义务,造成事故再次发生。因此,双方皆有罪过,不应按比例分担赔偿金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罪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导致他人伤害的,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安全性确保义务是一种危险性防免义务,打开、保持或主导社会交往之人,应该大力采行必要与合理的措施对恋情中的危险性不予掌控或尽量地减少危险性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性确保义务人不应主动回避危险性,对涉及不安全性因素采行提醒、解释、劝说、帮助等措施。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导致他人伤害的,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本案中,旅游公司开凿山体至孔某胞弟亲属的墓前并致山体边缘呈圆形悬崖状态,对上山扫墓等人员构成安全隐患。
旅游公司并未及时避免这一安全隐患或采取有效警告、警告等措施防止危险性再次发生,且在开凿山体时将树木不了了之在孔某胞弟亲属的墓前,对孔某扫墓导致阻碍,因此旅游公司具备一定罪过,应该分担适当侵权行为责任。其次,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转入简单的山林区域应比平时更为小心谨慎,留意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邻近杂草丛生的山体边缘时,更加不应意识到转入该区域的高度危险性。孔某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非常丰富的生活学养,回应理应基本的理解和判断能力,然而孔某在扫墓清扫墓前树木杂物时惟留意义务差点跌入,对伤害再次发生亦不存在罪过,也不应分担适当责任。
综上,旅游公司与孔某皆应付本案事故分担过错责任,明确的责任区分应付因果关系之紧密程度、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防止伤害后果再次发生的成本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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